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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石案例 | 百炼石助力企业专利维权胜诉!
添加时间:2020-08-19 点击量:215

由宝石知识产权与法律服务联盟核心成员单位——湖北百炼石律师事务所代理某公司(原告)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448083.6)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9日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于7月16日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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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专利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2016年4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448083.6。2019年9月23日,专利权人向原告(本所委托人)独家许可使用该专利。原告享有该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生产、销售环节使用上述外观专利;许可他人使用上述专利的权利,代替权利人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是专利权人授权的专利独占许可实施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为:

①被告是否存在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②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③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1: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及一系列证据材料,经过充分的举证质证环节,法院逐一认定被告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系由被告制造以及认定被告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针对争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综合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视图和简要说明(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将涉案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进行比对:两者仅是字体样式稍有差异,其余并无差异,上述差异并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故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针对争议焦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法院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涉案专利在实现侵权产品利润中的作用、原告为制止侵权需要支出合理费用等案件事实,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综合以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自此,湖北百炼石律师事务所助力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获得胜诉。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

 

本次助力企业在广州维权成功,也体现了以湖北百炼石律师事务所、武汉蓝宝石专利代理事务所等为代表的中部地区综合性优秀服务机构的专业品牌和积极作为。未来,宝石联盟旗下各专业服务机构将继续依托“资本与专业”双轮驱动,紧密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服务水平,与各界一道为湖北更多优秀企业的创新发展保驾护航,共同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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